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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举报投诉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以及不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情形的,通过此渠道提交投诉申请及相关说明材料。超出此范围的投诉本栏目不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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