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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手机网址多少_365bet注册送36_365bet足球联赛街道办事处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7-26 15:3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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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手机网址多少_365bet注册送36_365bet足球联赛街道办事处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22年8月27日前反馈至365bet手机网址多少_365bet注册送36_365bet足球联赛司法局713室(青年路6399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365bet手机网址多少_365bet注册送36_365bet足球联赛街道办事处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辖区内办理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服务群众的作用,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街道工作格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办事处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建立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注重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负担,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机构职责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请批准。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落实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教育、科学普及、体育事业、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养老助残、就业创业、退役军人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民族宗教、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负责辖区公共事务综合管理,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辖区内城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综合性工作。加强对上级职能部门派驻工作力量的指挥调度和考核监督。统筹辖区内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管理、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防汛抗旱、森林消防、防减救灾等有关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四)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统筹辖区资源,推动形成社区共治合力

          (五)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六)做好国防教育、兵役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确定街道办事处承担服务经济发展、推动城乡社区建设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服务、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职责职权清单,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清单中的工作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

          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分解下达指标、签订责任状、考核验收、设置一票否决事项等方式交办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便民原则,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街道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对口设立机构或者加挂牌子。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派出(驻)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辖区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服务标准和采购目录,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服务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整合服务资源,设立综合性便民服务机构,集中办理各类面向辖区居民和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辖区居民和单位公示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限,推广在线公共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的范围,增强公共服务便捷性、高效性,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就业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和反映辖区基本民生保障需求,组织落实相关保障政策,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等做好社会救助和帮扶工作,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完善辖区助残服务体系,做好低收入家庭和困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健全辖区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点。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或者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能,建立完善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宣传,为辖区居民和单位共享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营造环境。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居民需求,组织建设、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建设惠民商铺、家政服务、社会志愿服务等设施、网点和平台,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辖区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服务措施,制定服务工作责任制,建立服务企业档案,实时了解市场主体需求,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提供精准优质服务,引导依法诚信经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助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第四章  公共管理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施网格化管理,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整合辖区网格资源,健全完善辖区网格化指挥管理机制,加强网格长队伍建设,及时掌握辖区网格内日常性服务管理的基础数据信息,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三长”联动机制,落实“三长”收集民情信息、宣传政策法规、调处纠纷矛盾、开展便民服务、实施有效监督等职责,建立完善定期协商、信息反馈、挂牌公示、自愿轮值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和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常性地组织排查本辖区危险源、风险隐患,落实监测预警、应急演练、防控处置责任,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客观、真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街道办事处人、财、物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落实街道干部、网格长、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五包一”社区防控责任制,完善与属地单位定期沟通会商制度,确保街道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社区干部、下沉干部、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居民骨干、物业人员、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做好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典型选树培育力度,总结推广社区工作者、下沉党员干部、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先进典型和基层疫情防控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整体提升基层治理创新能力水平。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基层治理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十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管理方式,增强服务功能。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并实施辖区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等的日常巡查,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在辖区开展社会治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市政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公共交通、人民防空、文化市场、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物业、水务、燃气、应急、消防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属于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协调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 街道办事处在履行城市管理有关职责时,应当充分尊重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意愿,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民族宗教遗址和地方特色景观。

          第五章  社会治理

          三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三十一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集中的民生问题及重大公共事务,组织辖区内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等开展民主协商,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沟通反馈。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参加。

          第三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等群众性自治活动。

          第三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辖区公共安全。

          第三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落实信访制度和责任,发挥多元调解机制作用,就地解决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发生在社区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复杂疑难问题,应当及时上报、逐级解决。

          第三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组织、引导其有序参与辖区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

          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和特长优势,主动参与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有关服务管理活动和社会治理。

          第三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等社区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补贴奖励、资源支持、专项扶持、项目承接、人员培训、活动场地费用减免等方式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加强居民互动,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

          第三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支持居民和辖区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指导社区志愿服务,发挥志愿服务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 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服务诉求处理机制,对受理的各类诉求,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诉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移送办理;

          (二)需要多部门和单位协同解决的事项,及时统筹协调办理;

          (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经协调无法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按要求办理。

          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或者协同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与街道办事处工作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保障街道办事处履职所需工作经费。

          四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信息化建设,将街道办事处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整合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数据资源,并实现互联互通、交换共享,为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管理、社会治理和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本级人才建设规划,确定与街道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数量,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以及与岗位等级、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

          社区工作者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激励制度,统一组织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考核应当邀请辖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要求,对有关职能部门、派出(驻)机构在辖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当邀请辖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参与。

          第四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 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水、电、气、热、通讯、物业等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涉及的服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服务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或者协调服务企业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接受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而不接受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其派出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部门依法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职责清单以外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街道办事处辖区设有村民委员会的,本条例关于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规定适用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

          第四十 条例自  年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