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民规〔2022〕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2〕15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长办发〔2021〕37号)文件要求,决定调整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区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420元提高到1660元,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60元。城区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30元提高到1245元,城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提高到945元。
二、调整范围
调整城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范围:户籍(居住证)在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新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居民。
三、资金安排
调整城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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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