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5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2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11月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sjdybz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反馈”)
附件: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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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