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2022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17 21:08 来源:朝阳区政府办
        【字体: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我区对2022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调整,下发了《关于确定朝阳区2022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从近年来的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来看,暴露出一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对某些单位存在失控漏管现象。消防重点单位的宗旨是“从严不从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有利于划分火灾危险性,将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重点监控,确保区域重点防火安全,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二、起草过程
          为精准区分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区公安分局户政大队开展摸底工作,共同审核确定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区应急局征求各街、镇、开发区及有关单位行业监管及属地管理的意见,最终确定。
          三、法律依据
          按照《365bet手机网址多少_365bet注册送36_365bet足球联赛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长府办函〔2022〕13号)、《365bet手机网址多少_365bet注册送36_365bet足球联赛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工作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2〕15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我区专门印发《关于确定朝阳区2022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四、制定特点
          《通知》的最大特点,是实现消防安全责任的“回归”,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由以往监管部门“包办式监管”到单位“自主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教育培训、检查巡查、值班值宿、设施保养、器材管理、应急演练、档案建设、微型消防站建设等工作。
          附:《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人员密集场所
          (一)公众聚集场所
          1、客房40间以上或床位8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餐饮场所;
          2、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集贸市场;
          3、民用机场航站楼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4、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电影(电视)摄影棚;
          5、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学校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卫生(院)所;
          2、在校师生总人数2000人以上或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三)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1、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2、幼儿人数100人以上或幼儿住宿床位在4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四)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会展中心;
          2、博物馆、档案馆;
          3、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上或员工宿舍居住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皮革、家具、玩具、塑料、纺织、印染、印刷、绒绣、刺绣、食品加工和日用百货及工艺品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和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市州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在政府办公楼(院)外独立设置的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4、市州级以上共青团、工会、妇联。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2、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3、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网站单位。
          四、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发电厂、站;
          2、一、二级送变电站;
          3、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楼。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六、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省级、市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5、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七、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
          3、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轻型快速轨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4、国家储备粮库和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5、年加工10万吨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
          6、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7、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8、总储存价值500万元以上的仓储超市、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9、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工地。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机械、汽车、客车、机车、钢铁、造船、烟草、航空、航天、民航、医药、造纸、纺织、木器、建筑等企业;
          2、支行级以上的银行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分理处;
          3、营业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